慈善会章程


重庆两江新区慈善会章程

 

**章  总则

**条  本会的名称为重庆两江新区慈善会(英文名Chongqing Liangjiang New Area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CQLJCF)。

第二条  重庆两江新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是由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奉献爱心,帮助社会上困难群体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本会注册资金100万元,来源于原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第六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两江新区,本会住所:重庆

市渝北区加工区一路13号两江中迪大厦81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本会各类慈善资金;接受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部分资金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保值增值,所增加收入用于慈善事业。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受、分配、调拨境内外向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三)慈善救助。紧紧围绕全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特殊困难群体等救助对象,力所能及地开展安老、扶幼、扶贫、济困、助残、助医、助学、抚慰英雄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

(四)公益援助。围绕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目标与重点,积极助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与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开展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交流合作。加强同区县慈善机构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协作,探索多元合作共治新机制;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引领、示范、指导、帮助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促进街道与社区慈善事业快速发展、实现慈善组织网络化格局;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六)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编辑专业刊物;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路径。

(七)反映诉求。多方听取和反映捐赠者、慈善家及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八)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本会行使在本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承认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登记主管机关推荐或3个会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三)通报批评后仍未改正的,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特别严重的给予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或财务情况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5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会议,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临时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或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其中会费标准需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无记名投票过半数表决通过,选举产生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且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两江新区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

(二)愿意为本会发展承担各项义务;

(三)热心关心慈善公益事业。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的,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卸任或被罢免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职权,应当及时增补,并于法定代表人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办理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三)监事长每年交纳会费100元;

(四)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五)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元;

(六)监事每年交纳会费50元;

(七)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项目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常务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生效日期。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八)其他情况需要终止的。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0年7月16日经**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