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超市

重庆两江新区慈善会 慈善超市操作规程(试行)

发布日期:2021-07-26来源:admin

为促进两江新区慈善会(以下简称“区慈善会”或“本会”)“慈善超市”救助项目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慈善超市”是指由区慈善会限额提供慈善救助资金,救助对象持各街道慈善工作站审定发放的“两江新区慈善会爱心卡”,在有合同约定的超市换取生活必需品的一种慈善救助行为。

第二条  本会的慈善超市设立区域为重庆两江新区鸳鸯街道等8个直管街道,并统一命名为“重庆两江新区某街道某(名称)慈善超市”,门头广告内容必须包括:慈善超市名称、两江新区慈善会标识。

第三条  慈善超市的设立由各街道慈善工作站负责提出申请,经区慈善会批准后由各街道慈善工作站负责组织实施。即慈善超市的工作流程是:

1.街道慈善工作站申请(提交慈善超市申请书、管理办法、预算报告);

2.区慈善会审核、批准、备案登记;

3.各街道慈善工作站与区慈善会签定慈善超市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其审定的救助对象花名册、与慈善超市签定的合同报区慈善会备案;

4.区慈善会划拨慈善救助资金,各街道慈善工作站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5.各慈善超市提交年度运行情况及决算报告;

6.各街道慈善工作站及慈善超市负责接受年度审计和综合评议;

7.接受捐赠单位、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以下人员经所在街道慈善工作站认定后,可作为“慈善超市”救助对象,并建立专门档案。

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特困户;

2.未入福利院的孤寡老人;

3.孤儿;

4.困难残疾人;

5.大病、重病家庭;

6.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居民。

第五条  各街道慈善工作站负责与辖区内的慈善超市签定合同,约定救助物品的品名、品牌、规格、质量、单价(不得超过市场价格)及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并在超市内显眼的位置向救助对象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各街道慈善工作站负责根据审定的救助对象分类拟定按月(或季、年)救助补助标准,发放等同金额的“两江新区慈善会爱心卡”,救助对象凭卡在指定慈善超市约定的范围内,自主换取生活必需品,并签字确认。同时要求各慈善超市逐一登记造册。“爱心卡”余额可结存至年底一次性使用,年底仍有余额则自动归零。

第七条  区慈善会原则上按每个慈善超市每年限额10万元的标准,向街道慈善工作站划拨资金,用于结算慈善超市货款、小额(5000元以内)慈善救助及必要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不超过5%。该款项年度结算审计后超额部分的资金由各街道自行承担或向区慈善会追加拨款,追加款项*高不超过10万元,节余资金应退还区慈善会或转入下年度慈善超市资金。

第八条  各街道慈善工作站接受社会捐赠的物资,可由街道自行安排在慈善超市内发放、领取;各街道慈善工作站接受的社会捐款除按规定应缴存慈善会及上级机关的以外,可用于弥补慈善超市慈善救助资金的不足。

第九条  各慈善超市应设“求助箱”和“意见箱”,每周定期处理“两箱”意见,并接受区慈善会和各街道慈善工作站的监督。

第十条  救助对象的基本资料、反馈意见及慈善超市涉及的合同、物品领用清册、结算依据等由各街道慈善工作站负责统一管理、存放,定期整理。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  区慈善会必须定期(每季度一次)或不定期对慈善超市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年底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的慈善超市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对触犯法律的人员,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在实施过程中进行修改补充,经批准后与本操作规程一并执行。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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